2.异议与诉讼(《破产法》第58条、《破产法解释三》第8条)
对债权表的异议:债权人/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,应在收到债权表后15日内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。
逾期后果: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,视为无异议,债权确认生效。
3. 补充申报(《破产法》第56条)
时间范围: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。
费用承担:补充申报产生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。
三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
核心环节:程序推进的法定决策平台
1. 会议召开时间(《破产法》第62、63条)
法定召开时间: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日内必须召开,由法院召集。通知要求: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。
2. 会议主要内容:核查债权、选任债权人委员会、审议财产管理方案(《破产法》第61条)。
表决规则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 ,且其代表的债权额需占 无担保债权总额1/2以上 (特别决议为2/3以上)。
四、重整程序
核心环节:企业拯救的最后机会
1.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(《破产法》第79条)
提交期限:法院裁定重整后 6个月内,债务人/管理人需提交重整计划草案,可延长 3个月。
逾期后果: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提交的,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。
2. 法院强制批准(《破产法》第87条)
适用前提:
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,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)担保债权、职工债权、税款债权已获全额清偿;
2)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水平;
3)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。
五、和解程序
核心环节: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让步
1. 和解协议草案(《破产法》第95、96条)
提交主体:债务人可在破产宣告前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,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。
表决通过: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同意,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 2/3以上。
2. 和解失败后果:若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,则直接转入破产清算(《破产法》第104条)。
六、破产清算
核心环节:企业生命的终结
1. 破产宣告(《破产法》第107条)
裁定送达: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应自作出之日起 10日内 送达债务人、管理人,并通知已知债权人。
2. 财产分配(《破产法》第116-119条)
分配顺序:
1)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
2)职工债权
3)税款债权
4)普通债权
七、特殊规则:管理人撤销权
核心期限(《破产法》第31、32条)
可撤销行为范围:
1)破产受理前 6个月内 的个别清偿行为(需债务人已具备破产条件);
2)破产受理前 1年内 的欺诈性财产处置行为(如无偿转让、提前清偿等)。
实务要点:管理人可起诉撤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,并将财产归入破产财产。
通过时间线索梳理,企业破产程序的每个环节都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。无论是债权人维权、企业拯救还是市场退出,清晰的流程认知都能为参与方提供行动指引,助力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